日前,张家港市锦丰镇耕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1.6K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更正公告发布。 更正内容: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商务条款“1.质保期(1)自货物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以各子项目获得的国家电网并网验收报告为准),所有货物的质保期:光伏组件为10年,25年发电性能质保,逆变器为5年.其他电器为2年,支架为15年,彩钢瓦屋面质保年限为5年,其他工程结构部分按合理使用年限要求执行;其他未约定的设备、备品备件为不低于1年(注:供应商承诺的各项货物的质保期与制造商确定的质保期不一致的,以孰高者为准),按照国家“三包”规定提供售后服务(出现负偏离的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现更正为“1.质保期(1)自货物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以各子项目获得的国家电网并网验收报告为准),所有货物的质保期:光伏组件为12年,30年发电性能质保,逆变器为5年.其他电器为2年,支架为15年,彩钢瓦屋面质保年限为5年,其他工程结构部分按合理使用年限要求执行;其他未约定的设备、备品备件为不低于1年(注:供应商承诺的各项货物的质保期与制造商确定的质保期不一致的,以孰高者为准),按照国家“三包”规定提供售后服务(出现负偏离的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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