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7月25日,证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简化办理已故投资者小额遗产继承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已故投资者的继承人,向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继承已故投资者的小额遗产时的具体要求。 《通知》规定,办理已故投资者小额遗产继承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四项条件,包括已故投资者和申请人均应为境内自然人,且申请人为已故投资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已故投资者在同一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项下的全部净资产合计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已故投资者持有的由同一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公募基金等资管产品,或在同一基金销售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的公募基金等资管产品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申请人向证券公司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的,应当前往已故投资者开户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办理。在办理小额遗产继承,申请人应向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交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投资者已身故的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公证遗嘱、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 《通知》指出,接受申请的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必要审查,审查时应当尽到合理谨慎义务。确认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依申请人申请办理已故投资者的账户交易密码重置,由申请人卖出或赎回账户资产。因证券停牌、金融产品未到期等客观原因无法卖出的、无法赎回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公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依申请人申请,办理或提请相关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已故投资者账户中资管产品的非交易过户。业务办理完成后,已故投资者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产品账户无余额/份额的,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规定注销相关账户。 对于已故投资者账户因司法冻结等原因受到限制的、继承人之间对已故投资者遗产分配存在纠纷的、接受申请的机构评估认为办理相关业务存在风险的,《通知》指出,接受申请的机构有权拒绝为申请人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同时,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通过提交虚假材料、作出虚假承诺等方式冒领遗产,涉嫌犯罪的,接受申请的机构应当将相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 《通知》还指出,接受申请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已故投资者小额遗产继承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定规范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和交易资料。加大对分支机构及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切实加强和改进服务,便利申请人办理业务。中国结算、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应当分别规范已故投资者小额遗产非交易过户、资金提取相关业务要求,协调做好相关政策咨询和服务。 另外,《通知》不适用于涉及境外个人的遗产继承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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