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韩忠楠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正草案共10条,主要涉及完善政府定价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健全价格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三方面内容。 在完善政府定价方面,结合政府价格管理方式变化,明确政府指导价不局限于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的形式;结合政府定价从定水平向定机制转变的实际,明确定价机关可通过制定定价机制,确定政府定价的水平。 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包括完善低价倾销的认定标准,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治理“内卷式”竞争;完善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歧视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认定标准;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不得利用影响力、行业优势地位等,强制或捆绑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强化对经营场所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范。 修正草案中,多条内容与“反内卷”相关。如经营者不得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当理由降价提供服务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不得采取抬高等级、压低等级、分解服务项目、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对于价格违法行为,将加强处罚力度。修正草案显示,将提高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标准,明确经营者拒绝或者虚假提供成本监审、调查等资料的法律责任。具体来看,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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