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办法》秉持过罚相当原则,适当调整了监管处罚对高管人员任职、提拔的影响,进一步区分处罚类型明确影响期限;同时,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健全高管人员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办法》将自6月1日起施行。 《办法》在2013年原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而成,2024年12月26日至今年1月26日,金融监管总局曾就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这期间收到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围绕报告事项管理要求、履职情况审计要求、行政处罚影响期限规定、《办法》适用对象及执行口径等。正式文件对于有关简化报告事项材料要求、完善履职情况审计规定、做好《办法》与其他许可制度衔接等意见建议,已结合监管工作实际予以吸收采纳,并对具体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坚持“过罚相当”是本次《办法》较为明显的修订内容。根据原有规定,相关人员如果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两次以上,则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不得担任高管人员。 《办法》对此作出更为精细化的规定,进一步区分行政处罚种类设置影响期限,对相关人员流动、提拔作出限制。具体来看,对警告、通报批评及罚款类行政处罚设置一年影响期。规定拟任人受到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申请;现任高管人员受到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金融机构一年内不得任命该人员担任更高级职务。对禁业类行政处罚额外设置五年影响期。规定被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满未逾五年的,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对取消任职资格类行政处罚,按照处罚明确的期限执行。规定被取消一定期限任职资格未届满的、或被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的,视为不符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强调,《办法》主要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不同类型金融机构需经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具体范围及条件(如学历、从业经历、职业资格要求等),由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外资银行、信托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另行规定,二者互为补充,共同构成高管人员准入规则体系。《办法》修订后,其相关规定与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校对:祝甜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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