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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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财政部、证监会修订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

《办法》通过改进备案管理、规范行业秩序,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管理。财政部、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推动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大对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的关注和投入,以更好服务资本市场发展和维护审计市场秩序。

强化备案要求

《办法》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工作,分别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要求、材料和方式、备案核验等管理工作安排,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具体来看,《办法》完善备案要求,加强对执业质量的关注引导。优化首次备案要求,提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首次备案的有关要求,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一体化管理和质量管理,提升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强化信用约束。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部备案平台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财政部备案平台自动导出已有信息,会计师事务所核对、补充后提交;财政部备案平台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证监会备案系统;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进行确认。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按要求填报备案信息后,证监会备案系统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财政部备案平台;备案信息与财政部备案平台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将予以退回,并需在证监会备案系统中核对更正。

同时,《办法》完善管理闭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全流程监管。完善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要求,在首次备案基础上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持续符合备案要求,增加注销、整改等管理流程,实现进出有序,并通过联合核验等方式提升监管有效性。

当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发生如名称变更、首席合伙人变更、合伙人变更、经营场所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设立或者撤销分所等重大事项时,按照规定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财政部备案平台同步将相关变更信息推送至证监会备案系统。

当出现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证监会等部委处罚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与委托人、投资者发生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选择财政部备案平台或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办法》还加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等的衔接协调,对有关备案信息填报流程、备案材料模板以及文字表述等作了修改完善。

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为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业务活动提供专业服务,对资本市场会计信息等发挥审计鉴证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必须全面加强监管,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财政部、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近年来备案管理实践反映的部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不足、执业质量不高等关键突出问题,通过改进备案管理、规范行业秩序,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管理,提升执业质量,有效发挥执业监督作用。

《办法》完善管理要求,优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流程,把紧备案入口,并加强首次备案后的持续管理,建立完善备案注销机制,推动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备案管理格局。并且注重协调贯通,加强备案管理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资本市场管理要求的协调衔接,健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强化监管合力。

《办法》自2025年4月14日起施行,财政部、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加大解读力度,促进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准确理解和有效执行,切实提升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胜任能力。强化备案指导,完善相关备案平台系统,加强信息共享,便利会计师事务所备案操作。加强备案具体指导,逐步稳妥完成过渡。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同,统筹用好现场和非现场、线上和线下等监管方式,有序开展备案相关的核验、公告等管理工作。

校对:王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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