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4月24日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共31条,自4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当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解释》的公布施行为契机,不断强化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促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当前,知识产权领域侵权易发多发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犯罪行为呈现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社会各界创新创作主体对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需求日益强烈。《解释》关于入罪标准主要沿用原有司法解释的规定,降低部分犯罪入罪门槛,从源头上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罪责刑一致。《解释》依法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相关罪状含义,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特别是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 在商标犯罪相关规定中,《解释》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同一种商品、服务”“相同商标”“注册商标标识”等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在吸收整合原有司法解释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假冒服务注册商标等商标犯罪的入罪标准。 在假冒专利罪相关规定中,《解释》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具体情形以及假冒专利罪的入罪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了入罪门槛。 在著作权犯罪相关规定中,《解释》对争议较大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等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在整合原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规定了著作权犯罪的入罪标准。 在商业秘密犯罪相关规定中,《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盗窃”“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的认定标准,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具体规则,明确了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认定标准。 在知识产权犯罪共性问题的规定中,《解释》进一步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共同犯罪、从重从轻处罚、罚金适用、单位犯罪、没收和销毁等适用标准以及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的具体认定规则。 校对:吕久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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