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娄税一稽罚﹝202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骗税 违法事实 (一)假报出口1.你单位于2022年4月11日报关出口的货物,报关单号码为530420220040365458001,集装箱号码为TSSU5043400,报关单所载出口目的地为印度,出口商品名称为“其他皮革制面的其他鞋”,型号为“3|0|女装鞋|牛皮面|橡胶底|35-40#|CHAO-CHAO牌|S6868”,报关单载明出口金额为196,784.00美元,人民币金额为1,248,850.00元。经调查,号码为TSSU5043400的集装箱是“香港柏思盈鞋业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诚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订舱出口,“深圳市诚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又委托“深圳市长帆供应链有限公司”在“上海德圣船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订舱,“上海德圣船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编号为“B/LNO.:721210389234”的海运提单,海运提单上注明的商品名称为“PVCFOOTWEAR”(中文名称为塑料鞋)。 你单位从河南省金升宏鞋业有限公司、周口利鑫鞋业有限公司、项城市众邦鞋业有限公司、项城市飞弘鞋业有限公司等四个单位取得发票注明的应当为“皮鞋”,你单位出口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与实际购进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完全不符,属于假报出口。 你单位没有与对应出口商品金额和相关购货单位的收汇记录,无论是实际发货的“香港柏思盈鞋业有限公司”还是出口目的地印度收货公司“BROTHERSMARKETING”,均没有对应的收汇记录。 2022年2月底前,你单位出口目的地国家和地区达到17个,但收汇均来源于“HUOKUANSHAUSD0”的个人美元账户,其收汇不符合经营实际。 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所有出口已收汇资金流,没有一个付汇单位与实际收货单位一致,收汇资金额与报关单所载出口金额均不一致; 你单位备案的报关单所载出口金额合计为8,081,837.00美元,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达到21个,但实际收汇金额仅为4,908,451.07美元,且全部来自香港;未按规定收汇的出口金额3,173,385.93美元,没有无法收汇或视同收汇的情形;你单位的收汇资金流应当为虚假。 你单位该项出口业务备案的海运提单号码为“EA42203161003”,经调查,该集装箱的真实运输公司为“上海德圣船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其出具对应的集装箱“TSSU5043400”真实的海运提单为“B/LNO.:721210389234”,备案的海运提单与实际海运公司提供的提单不符,备案的海运提单为虚假单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于2022年4月11日报关出口的货物,报关单号码为530420220040365458001,集装箱号码为TSSU5043400的出口业务系假报出口,金额1,248,850.00元。 你单位当月申报出口货物金额为6,296,795.00元,当月已退税款649,951.34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128,905.53元(按假报出口金额占当月实际申报出口金额比例和实际退税额计算)。 2.你单位于2022年3月25日出口的货物,报关单号码为530420220040343767001,集装箱号码为BSIU9317689,报关单所载出口目的地为泰国,出口商品名称为“其他皮革制面的其他鞋”,型号为3|0|女装鞋|牛皮面|橡胶底|35-40#|BNCSHOES牌|S6868,报关单载明出口金额为196,266.00美元,人民币金额为1,245,563.00元。 经调查,号码为BSIU9317689的集装箱是广州市三义禾物流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长帆供应链有限公司订舱出口的货物,深圳市长帆供应链有限公司在高丽海运(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订舱,高丽海运(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编号为“KMTCSHK6775946”的海运提单上注明的商品名称为“SHOEBAGSHARDWARE”(中文名称为“鞋子、箱包、五金)。 你单位从河南省金升宏鞋业有限公司、周口利鑫鞋业有限公司、项城市众邦鞋业有限公司、项城市飞弘鞋业有限公司等四个单位取得发票注明的应当为“皮鞋”,你单位所购进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没有箱包和五金,实际出口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与购进商品完全不符,属于假报出口。 你单位没有与对应出口商品金额和实际购货方“LION88CO.,LTD.”的收汇记录。 2022年2月底前,你单位出口目的地国家和地区达到17个,但收汇均来源于“HUOKUANSHAUSD0”的个人美元账户,其收汇不符合经营实际。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所有出口已收汇资金流,没有一个付汇单位与实际收货单位一致,收汇资金额与报关单所载出口金额均不一致;你单位备案的报关单所载出口金额合计为8,081,837.00美元,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达到21个,但实际收汇金额仅为4,908,451.07美元,且全部来自香港;未按规定收汇的出口金额3,173,385.93美元,没有无法收汇或视同收汇的情形; 你单位的收汇资金流应当为虚假。你单位该项出口业务备案的海运提单号码为“E942203120510”,经调查,该集装箱的真实运输公司为高丽海运(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其出具的真实的海运提单为“KMTCSHK6775946”,备案的海运提单与实际海运公司提供的提单不符,备案的提单为虚假单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于2022年3月25日报关出口的货物,报关单号码为530420220040343767001,集装箱号码为BSIU9317689,与购进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不符,你单位系假报出口,金额1,245,563.00元。 你单位当月申报出口货物金额为3,765,011.00元,当月已退税款326,680.64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108,074.40元。(按假报出口金额占当月实际申报出口金额比例和实际退税额计算)。(二)备案单证虚假你单位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申报出口销售额52,324,040.00元,共取得出口退税6,556,609.56元。你单位在“金三系统”内备案的运输单证共41份;检查人员根据备案的集装箱号和对应的出口日期,找到相关承运该集装箱的太平船务(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11家船运公司,由船运公司出具了与集装箱号和出口日期相对应的海运提单正本,将11家船运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与你单位“金三系统”内备案的运输单证进行比对,其备案的运输单证号码全部为虚假。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单位以假报出口式骗取的出口退税款236,979.93元处以一倍的罚款。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使用虚假海运提单备案的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24.7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