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三项对比》(10.1-10.5)

来源:日常合规随笔

十、证券投资业务

10.1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登记、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9.1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1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登记及变更登记

10.1.1参考法规

参考法规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

3.《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2号)。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20年第176号)。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20年第176号)

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22〕258号)。

5.《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22258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通知》

变化:新增法规依据。

10.1.2审核材料

10.1.2.1登记

一、登记

(1)书面申请。

(2)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承诺遵守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函(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依法纳税等)。

3.承诺遵守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函(包括不限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依法纳税等)。

1.《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变化;新增承诺函、书面申请,删除登记表

10.1.2.2变更(或注销)登记

二、变更(或注销)登记

(1)书面申请。

(2)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3.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3.证明变更事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1.《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变化:新增登记、变更登记的内容,2020年版本在外汇局章节。

10.1.2.3开户

三、开户

(1)业务登记凭证。

1.业务登记凭证。

1.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

(2)托管协议。

2.托管协议。

10.1.2.4使用

四、使用

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支付和划转指令。

10.1.2.5关户

五、关户

关户申请。

10.1.3审核原则

10.1.3.1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

一、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

(1)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可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业务登记。

1.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可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业务登记。

1.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

变化:登记人变更

(2)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境外机构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反馈给境外机构投资者。

2.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境外机构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反馈给境外机构投资者。

2.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境外机构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变化:增加业务登记凭证反馈境外机构投资者

(3)主报告人在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业务登记前,应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其录入主体信息。之前已获得特殊机构赋码的,无需重复录入。

3.主报告人在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办理业务登记前,应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其录入主体信息。之前已获得特殊机构赋码的,无需重复录入。

(4)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4.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4.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变化:更改变更登记主体。

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5.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主报告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变化:更改变更登记主体。

如变更主报告人,境外机构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如变更主报告人,境外机构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变化:新增变更主报告人的变更登记。

(5)境外机构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5.境外机构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的,应在账户清零并关闭后,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6.境外机构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主报告人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且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境外投资者账户。

变化:对注销的时限和前提条件表述变更。

10.1.3.2账户开立

二、账户开立

(1)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为资本项目-合格境外投资者账户,账户代码为2410)。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

1.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为资本项目-合格境外投资者账户,账户代码为2410)。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

1.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账户(账户性质为资本项目-合格境外投资者账户,账户代码为2410)。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

变化:删除一个或多个专用账户表述

(2)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2.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2.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机构自身名义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其中,基本存款账户用于人民币日常转账结算,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用账户管理。

3.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需要需为其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开放式基金开立相应多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境外机构投资者根据需要在境内只需开立1个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可直接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4.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包括: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应在托管人处开立;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应根据投资品种和相应结算规则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处开立。

变化;删除2.3.4中

10.1.3.3账户使用

三、账户使用

(1)境外机构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收支范围:

1.境外机构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收支范围:

收入范围: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收入范围: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收入。

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以及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支出。

变化:调整外币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

(2)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收支范围:

2.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收支范围:

2.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收支范围:

3.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收支范围:

收入范围:从境外机构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收入范围:从境外机构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从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划回的资金,出售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收入范围:从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划入的资金、利息收入,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入,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境外机构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境外机构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汇出人民币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划往专用存款账户〈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购汇划入境外机构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汇出人民币投资本金和收益,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支出范围:划回专用存款账户〈证券交易〉的资金,开展境内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划出、相关税费支出,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变化:整合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调整收支范围。

(3)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所开立的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期货投资以及基于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风险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并用于境内证券投资,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所开立的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期货投资以及基于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风险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4.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账户与其境内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外机构投资者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期货投资以及基于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风险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变化:新增专用账户资金划转要求

(4)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及时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币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将投资所需的境外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4.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及时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币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将投资所需的境外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5.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及时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币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境外机构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将投资所需的境外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变化:新增自主选择币种的表述

(5)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委托托管人办理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

5.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委托托管人办理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

6.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委托托管人办理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汇出。境外机构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境外机构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境外机构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照中国境内相关税务法律法规足额缴纳税费的承诺函等,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6)境外机构投资者清盘(含产品清盘)的,托管人可凭境外机构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及关户手续。

6.境外机构投资者清盘(含产品清盘)的,托管人可凭境外机构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及关户手续。

7.境外机构投资者清盘(含产品清盘)的,托管人可凭境外机构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及关户手续。

(7)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汇出与汇入的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7.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汇出与汇入的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汇出与汇入的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8)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8.境外机构投资者应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风险敞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8.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仅限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风险对冲产品和符合规定的金融衍生品,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境内证券投资项下投资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

(9)境外机构投资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如需在托管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

9.境外机构投资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其中,境外机构投资者选择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如需在托管人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业务登记凭证办理。该专用外汇账户专项用于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资金交割、损益处理、保证金管理等,跨境资金收付应统一通过境外机构投资者专用账户办理。

10.境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托管人或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守实需交易原则。

(10)托管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10.托管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11.托管人在为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

变化: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配合的义务。

9.境外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应控制在不超过其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不含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内人民币存款类资产,下同),确保实需交易原则。

10.1.3.4数据统计申报

四、数据统计申报

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银行、外汇局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托管人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的监督和统计数据。

托管人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报送其他相关数据。

变化:概括性表述

10.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9.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0.2.1参考法规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

10.2.2审核材料

审核材料

10.2.2.1主体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

一、主体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

(1)书面申请。

1.书面申请。

(2)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文件。

2.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文件。

(3)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明文件(变更登记提供)。

3.监管机构或其授权的行业管理组织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明文件(变更登记提供)。

变化:新增登记、变更登记的内容。

10.2.2.2开户

二、开户

(1)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文件。

1.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文件。

(2)业务登记凭证信息。

2.业务登记凭证信息。

2.业务登记凭证。

10.2.2.3使用

三、使用

QDII资金支付和划转指令。

10.2.2.4关户

四、关户

关户申请。

10.2.3审核原则

审核原则

10.2.3.1主体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

一、主体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

新建及变更主体信息应与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等一致。

登记(变更)信息应与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等一致。

变化:新增

10.2.3.2账户开立

二、账户开立

(1)QDII机构可根据募集及汇出入资金币种等需要,开立境内外汇/人民币托管账户(账户性质:资本项目-QDII境内托管账户,2412)。托管人可为每只QDII产品(含自有资金)分别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同一产品不同币种的境内外汇托管账户,视同为一个账户。

1.QDII可根据募集及汇出入资金币种等需要,开立境内外汇/人民币托管账户(账户性质:资本项目-QDII境内托管账户,2412)。托管人可为每只QDII产品(含自有资金)分别开立境内托管账户。同一产品不同币种的境内外汇托管账户,视同为一个账户。

(2)托管人应在境外托管人处为QDII产品开立境外托管账户。

2.托管人应在境外托管人处为QDII产品开立境外托管账户。

10.2.3.3账户使用

三、账户使用

(1)QDII机构境外投资累计净汇出额(含外汇及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QDII机构汇出入非美元币种资金时,应参照汇出入当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计算等值美元金额。

1.QDII机构境外投资累计净汇出额(含外汇及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QDII机构汇出入非美元币种资金时,应参照汇出入当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计算等值美元金额。

(2)QDII机构可通过托管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出、汇入境外投资资金。相关资金汇出入应按币种分别通过境内外汇托管账户和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办理。QDII机构以外汇形式汇回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汇形式保留或划转至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内外汇账户,也可以结汇划至其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QDII机构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结购汇及境内划转手续。

2.QDII机构可通过托管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出、汇入境外投资资金。相关资金汇出入应按币种分别通过境内外汇托管账户和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办理。QDII机构以外汇形式汇回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汇形式保留或划转至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内外汇账户,也可以结汇划至其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QDII机构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准文件到银行办理相关资金结购汇及境内划转手续。

(3)账户收支范围:

3.账户收支范围:

收入范围:QDII机构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划入的资金,从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划入的投资者投资产品的外汇资金,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购汇划入,从境外托管账户汇回的外汇资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按规定从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原币划入的资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收入范围:QDII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划入的资金,从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划入的投资者投资产品的外汇资金,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购汇划入,从境外托管账户汇回的外汇资金,利息收入,符合规定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按规定从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原币划入的资金,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收入范围:QDII及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划入的资金,从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划入的投资者投资产品的外汇资金,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购汇划入,从境外托管账户汇回的外汇资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推荐
热门排行
电子邮箱:624937665@qq.com
客服电话:18890353030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湘江北路三段1500号A3区北辰国荟5302室

Powered by 湖南聚嘉财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2025 ruyici.top Inc.( 湘ICP备2024089860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