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三项对比》(9.5-9.11)

9.5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登记

8.5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登记及变更

9.5.1参考法规

参考法规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

9.5.2审核材料

银行每日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业务相关数据。

变化:新增。

9.5.3审核原则

1.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2.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的真实合规性、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备查。如果债务人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机构,银行应重点审核其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相关管理规定。

3.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依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加强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和相关交易背景真实合规性审核。

(1)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应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构造交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2)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证券投资方式调回境内使用。

(3)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如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设境外企业、并购境外企业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导向,并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4)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债务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债务人应由境内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

(5)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境外债务人从事衍生交易应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适当授权。

(6)银行应加强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管理,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内保外贷项下资金。

4.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依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切实加强对第一还款来源和担保履约可能性的审核,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银行可依据以下情形并兼顾合理商业原则判断担保合同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

(1)签订担保合同时,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对于债务人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不明或者有明显瑕疵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对于债务人虽有明确的还款资金来源但经营状况不良或负债率过高的,银行应谨慎为其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2)主债务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明显不符。

(3)担保当事各方是否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的意图。

(4)担保当事各方是否曾经以担保人、反担保人或债务人身份发生恶意担保履约或债务违约。

5.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如接受反担保的,应切实审核相关押品来源是否符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反担保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合法、单一反担保人用于同类业务反担保的总规模是否与其财务状况相匹配等。

6.内保外贷履约币种原则上应与担保合同币种一致。

7.担保人对担保责任上限无法进行合理预计的内保外贷,可以不办理登记,但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担保履约手续。

8.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或担保金额、期限、债权人等),应参照签约登记手续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

9.内保外贷项下债务人还清担保项下债务、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银行可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更新数据。

10.境内银行离岸部参与跨境担保的,无论作为担保人或债权人,在管理和统计上均视同境外机构。

11.银行应在担保合同存续期间持续跟踪管理,建立内保外贷履约风险评估制度。银行对于自身提供的、主债务合同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内保外贷业务,应按季度进行履约风险评估,评估发生履约的可能性并及时向所属省级分局报告。

11.银行应在担保合同存续期间持续跟踪管理,建立内保外贷履约风险评估制度。银行对于自身提供的、主债务合同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内保外贷业务,应按季度进行履约风险评估,评估发生履约的可能性并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报告。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实施(2017年1月26日)后银行新办理的内保外贷业务,如果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经所属省级分局核准后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实施(2017年1月26日)后银行新办理的内保外贷业务,如果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经所属省级分局备案后方可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实施(2017年1月26日)后银行新办理的内保外贷业务,如果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备案后方可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

13.内保外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最终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1)企业作为担保人(或作为银行内保外贷业务的反担保人)发生担保履约的,履约额应纳入该企业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和管理。

(2)银行为企业办理内保外贷履约资金汇出时,应向企业出具提示函,提示其在担保履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3)银行内保外贷履约后,如银行最终成为对外债权人,应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应的对外债权信息。如反担保企业最终成为对外债权人,银行应在完成反担保资金清收时,向其出具提示函,提示其在反担保清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14.银行应切实加强内保外贷业务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按照担保合同及主债务合同的条款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如实报送。担保合同或主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银行应及时准确报送变更后的相应信息。银行数据报送质量纳入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

14.银行应切实加强内保外贷业务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按照担保合同及主债务合同的条款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如实报送。担保合同或主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银行应及时准确报送变更后的相应信息。银行数据报送质量纳入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

15.境内债务人(担保人)等对外支付(收取)担保费,可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提交加盖公章的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担保费通知书等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在银行办理。

9.6银行外保内贷登记

8.6银行外保内贷登记

9.6.1参考法规

参考法规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9.6.2审核材料

发放贷款或提供授信额度的境内银行向外汇局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相关数据。

变化:新增。

9.6.3审核原则

1.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1)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2)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3)担保标的为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4)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境内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2.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境内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3.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构成外保内贷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

4.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担保人、债务人和债权人可按照合理商业原则,依据以下标准判断担保合同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

(1)签订担保合同时,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可预期的还款资金来源。

(2)担保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在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明显不符。

(3)担保当事各方是否存在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的意图。

(4)担保当事各方是否曾经以担保人、反担保人或债务人身份发生过恶意担保履约或债务违约。

5.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项指引办理相关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中资非金融企业及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应直接占用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因此造成企业外债超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7.选择“投注差”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8.境内债务人(担保人)等对外支付(收取)担保费,可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提交加盖公章的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担保费通知书等真实性证明材料,直接在银行办理。

9.7内保外贷项下履约款购付汇及收结汇

9.7.1参考法规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9.7.2审核材料

审核材料

9.7.2.1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履约款购付汇

一、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履约款购付汇

(1)内保外贷履约证明材料(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时可提供索偿报文及履约原因说明)。

1.内保外贷履约证明材料(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时可提供索偿报文及履约原因说明)。

(2)外汇局关于银行内保外贷履约款购付汇的核准文件。

2.外汇局关于银行内保外贷履约款购付汇的备案文件。

9.7.2.2银行为非银行机构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履约款办理购付汇

二、银行为非银行机构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履约款办理购付汇

(1)内保外贷履约证明材料。

1.内保外贷履约证明材料。

(2)《内保外贷登记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2.《内保外贷登记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9.7.2.3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履约后形成银行自身对外债权的清收款收结汇

三、银行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履约后形成银行自身对外债权的清收款收结

对外债权登记凭证。

9.7.2.4非银行机构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的清收款收结汇

四、非银行机构作为担保人的内保外贷履约后形成对外债权的清收款收结汇

对外债权登记凭证。

9.7.3审核原则

审核原则

9.7.3.1担保履约

1.担保履约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实施(2017年1月26日)后银行新办理的内保外贷业务,如果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经所属省级分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

(1)汇发〔2017〕3号文件实施(2017年1月26日)后银行新提供的内保外贷,如果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经所属省级分局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后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

(1)汇发〔2017〕3号文件实施(2017年1月26日)后银行新提供的内保外贷,如果发生担保项下主债务违约,银行应先使用自有资金履约,不得以反担保资金直接购汇履约;银行履约后造成本外币资金不匹配的,需经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资本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后办理结售汇相关手续。

(2)非银行机构发生担保履约的,可凭加盖外汇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担保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在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须填写该笔担保登记时取得的业务编号。

(2)非银行机构发生担保履约的,可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担保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购汇及对外支付。在办理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时,须填写该笔担保登记时取得的业务编号。

9.7.3.2对外债权登记

2.对外债权登记

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成为对外债权人的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反担保人,应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1)银行为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履约资金汇出时,应向企业出具提示函,提示其在担保履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与对外债权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1)银行为企业办理内保外贷履约资金汇出时,应向企业出具提示函,提示其在担保履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并按规定办理与对外债权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银行内保外贷履约后,如银行最终成为对外债权人,应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应的对外债权信息。如反担保企业最终成为对外债权人,银行应在进行反担保清收时,向其出具提示函,提示其在反担保清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2)对外债权人为非银行机构时,其向债务人追偿所得资金为外汇的,在向银行说明资金来源、银行确认境内担保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后可以办理结汇。

(3)境内担保人向境内债权人支付担保履约款,或境内债务人向境内担保人偿还担保履约款的,因担保项下债务计价结算币种为外币而付款人需要办理境内外汇划转的,付款人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境内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跨境物权担保的,不需要办理担保登记。担保人以法规允许的方式用抵押物折价清偿债务,或抵押权人变卖抵押物后申请办理对外汇款时,担保人参照一般外债的还本付息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3.境内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跨境物权担保的,不需要办理担保登记。担保人以法规允许的方式用抵押物折价清偿债务,或抵押权人变卖抵押物后申请办理对外汇款时,担保人参照一般外债的还本付息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和收结汇时,银行应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4.担保人、债务人、债权人申请办理与跨境担保相关的购付汇和收结汇时,银行应对跨境担保交易的背景进行尽职审查,以确定该担保合同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担保合同(或保函)与履约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5.担保合同(或保函)与履约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担保合同(或保函)与履约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9.8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入账

9.8.1参考法规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9.8.2审核材料

审核材料

1.书面申请。

2.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如果属于银行保函履约,证明文件就是银行发送的索偿报文,如为外文,需附主要条款翻译件)。

9.8.3审核原则

审核原则

1.发生外保内贷履约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由其分行或总行/总部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

1.发生外保内贷履约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2.金融机构办理外保内贷履约,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提款币种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由其分行或总行/总部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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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手

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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