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6.6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7.6.1参考法规 参考法规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的通知》 2.《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变化:更新法规依据。 7.6.2审核材料 7.6.2.1开户、入账 一、开户、入账 (1)书面申请,并附业务登记凭证。 1.书面申请,并附业务登记凭证。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资本金流入控制信息表。 7.6.2.2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结汇按照本指引“11.2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或“11.4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要求收取材料。 1.结汇按照本指引“11.2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或“11.4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要求收取材料。 1.结汇按照本指引“10.1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或“10.3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要求收取材料。 (2)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相关规定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2.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相关规定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2.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要求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3)原币划转 3.原币划转 ①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向资本金账户(含更换开户银行业务、外商投资企业以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和保证金专用账户(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划出: (1)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向资本金账户(含更换开户银行业务、外商投资企业以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和保证金专用账户(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划出: (1)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向资本金账户(含更换开户银行业务、外商投资企业以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或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和保证金专用账户(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划出: 变化:账户整合 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①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来源于境内外汇再投资资金除外)。 ②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来源于境内外汇再投资资金除外)。 ②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来源于境内外汇再投资和境外上市的资金除外)。 ②境内外汇再投资项下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原因退回原投资方外汇资本金账户: (2)境内外汇再投资项下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原因退回原投资方外汇资本金账户: (2)境内外汇再投资项下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原因退回原外汇资本金账户: 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①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3)境外上市项下向同名其他外汇账户划出: ②境外上市相关资金收付需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例如:回购其境外股份相关情况说明、需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相关情况说明、国有股东需上缴社保基金的减持收入情况说明等)。 变化:删除 7.6.3审核原则 7.6.3.1账户开立 一、账户开立 (1)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外汇资本金账户。在企业注册地所属省级分局所辖以外的地区开户应遵循实需原则:如企业资金集中管理需要、异地经营业务需要等。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陈述异地开户原因,银行为异地企业开户前,应落实展业要求,并确认企业在资本系统中不存在管控信息。开户后,账户内资金使用时严格遵守资金使用相关要求。 1.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外汇资本金账户。在企业注册地所属省级分局所辖以外的地区开户应遵循实需原则:如企业资金集中管理需要、异地经营业务需要等。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陈述异地开户原因,银行为异地企业开户前,应落实展业要求,并确认企业在资本系统中不存在管控信息。开户后,账户内资金使用时严格遵守资金使用相关要求。 2.账户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允许全国异地开户。 变化:对异地开立资本金账户,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2)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主体名义开立。银行应区分接收外汇资金的不同性质,分别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并在报送账户数据时填写相应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应填写以“14”开头的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资金的,应填写以“19”开头的业务编号,从不同主体接收多笔境内再投资外汇资金的,可共用一个“19”开头的外汇资本金账户。 2.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主体名义开立。银行应区分接收外汇资金的不同性质,分别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并在报送账户数据时填写相应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应填写以“14”开头的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资金的,应填写以“19”开头的业务编号,从不同主体接收多笔境内再投资外汇资金的,可共用一个“19”开头的外汇资本金账户。 1.账户应以外商投资企业、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主体、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名义开立。银行应区分接收外汇资金的不同性质,分别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并在报送账户数据时填写相应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外国投资者汇入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应填写以“14”开头的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内再投资外汇资金的,应填写以“19”开头的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外上市首发募集资金的应填写“27”开头的业务编号;境外上市增发、回购业务可共用境外上市首发开立的账户,也可以单独开立账户(境外上市增发募集资金单独开立资本金账户应填写以“28”开头的业务编号,境外上市回购单独开立资本金账户应填写以“29”开头的业务编号)。 变化:账户整合后相应调整;明确再投资可共用一个资本金账户。 (3)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离岸账户及自由贸易账户的外汇出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划入的境内再投资项下新设或增资资金;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3.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离岸账户及自由贸易账户的外汇出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划入的境内再投资项下新设或增资资金;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3.账户收入范围:外国投资者境外汇入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出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外汇资本金或认缴出资;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划入的境内再投资资金;境外上市首发/增发募集调回的外汇资金;以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划入的用于回购境外股份的外汇资金;回购境外股份剩余资金调回的外汇资金;境内国有股东减持收入调回的外汇资金;从境外证券市场退市调回的资金;境外上市相关的其他外汇收入;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同名资本金账户划入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利息收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变化:收入范围增加自由贸易账户外汇出资;因账户整合,删除相应表述。 (4)账户支出范围:经营范围内结汇支出;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划转至保证金专用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国内资金主账户、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境内划转至公司其他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境内税费;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4.账户支出范围:经营范围内结汇支出;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划转至保证金专用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国内资金主账户、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境内划转至公司其他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境内税费;经常项目对外支付;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4.账户支出范围:经营范围内结汇支出;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原币划转至保证金专用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国内资金主账户、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因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汇出;境外上市公开披露文件中所列的经常项目项下和资本项目项下的支出;境内划转至公司其他外汇账户;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境内税费;汇往境外用于回购境内股份;代境内国有股东将国有股份减持收入划转社保基金;境外上市相关的其他支出;经常项目对外支付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变化:因账户整合,增加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删除其他整合的账户。 7.6.3.2.账户关闭 二、账户关闭 (1)有关户需求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1.有关户需求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申请为其办理关户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可待资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 2.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可待资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 2.外商投资企业因转内资注销外汇登记的,可待资本金账户余额使用完毕后关户。 7.6.3.3.入账管理 三、入账管理 (1)银行应查询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流入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为企业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同名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不需要查询控制信息)。对于由汇率原因导致的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额度不足,银行可将相关资本金先行入账,然后申请对控制信息表中的额度进行调整;对于由系统原因等其他原因(不包含因企业未及时办理相关外汇登记等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额度不足或系统登记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银行可先商请所在地外汇局允许相关资本金先行入账,再进行数据调整。 1.银行应查询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流入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为企业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同名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不需要查询控制信息)。对于由汇率原因导致的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额度不足,银行可将相关资本金先行入账,然后申请对控制信息表中的额度进行调整;对于由系统原因等其他原因(不包含因企业未及时办理相关外汇登记等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额度不足或系统登记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银行可先商请所在地外汇局允许相关资本金先行入账,再进行数据调整。 1.银行应查询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流入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为企业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同名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不需要查询控制信息)。对于由汇率原因导致的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额度不足,银行可将相关资本金先行入账,然后申请对控制信息表中的额度进行调整;对于由系统原因等其他原因(不包含因企业未及时办理相关外汇登记等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控制信息表中尚可流入金额额度不足或系统登记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银行可先商请所在地外汇局允许相关资本金先行入账,再进行系统数据调整。 (2)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报送收支信息。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2.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报送收支信息。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2.银行应按资金来源(境外汇入或境内划转)并区分不同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申报。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转资金,银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汇回。 (3)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汇入的资本金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的,银行应在出资入账登记中将“投资人与缴款人是否一致”一项勾选为“否”。境内外汇再投资的投资人和缴款人必须一致。 3.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汇入的资本金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的,银行应在出资入账登记中将“投资人与缴款人是否一致”一项勾选为“否”。境内外汇再投资的投资人和缴款人必须一致。 (4)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4.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5)增资到位后方能取得主管部门增资批复的,银行可凭该笔增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先将增资款划入其外汇资本金账户。增资款划入后不得使用,待取得主管部门增资批复(向外资保险机构增资的需提供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且办妥“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增资)、“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如需)手续后,方可使用账户内资金。 5.增资到位后方能取得主管部门增资批复的,银行可凭该笔增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先将增资款划入其外汇资本金账户。增资款划入后不得使用,待取得主管部门增资批复(向外资保险机构增资的需提供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且办妥“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增资)、“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如需)手续后,方可使用账户内资金。 5.增资到位后方能取得主管部门增资批复的,银行可凭该笔增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先将增资款划入其外汇资本金账户。增资款划入后不得使用,待取得主管部门增资批复且办妥“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增资)手续后,方可使用账户内资金。 变化:新增实缴制下,资金使用需办理出出资入账登记的表述。 7.6.3.4.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四、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1)银行应审核开户主体提交的该笔资本金对应的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银行可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相关信息)。未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结汇、付汇、境内划转)。来源于境内外汇再投资外汇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1.银行应审核开户主体提交的该笔资本金对应的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银行可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相关信息)。未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结汇、付汇、境内划转)。来源于境内外汇再投资外汇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1.银行应审核开户主体提交的该笔资本金对应的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表(银行可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核对相关信息)。未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资金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结汇、付汇、境内划转)。来源于境内外汇再投资和境外上市的外汇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2)按规定结汇、划转及对外支付。 2.按规定结汇、划转及对外支付。 2.按规定在经营范围内结汇、划转及对外支付。 变化:删除“经营范围内”字样。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3.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 (4)原币划转 4.原币划转 ①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1)银行应审核划转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②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报送收支信息,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收支信息。 (2)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报送收支信息,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收支信息。 (2)划出行应于资金划转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并于划出后关注该笔资金划转结果;若划转错误的,应待资金退回后重新划出,并同时按照规定调整国际收支申报信息。 变化:将国际收支申报改为收支信息; ③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3)划入行应于资金划入时确认划入资金是否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并与开户主体核对该笔资金交易的划出信息以确认交易准确性;对不符合账户收入范围及境内划转规定,或经核实划转错误的,划入行应将资金原路汇回。 ④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因退回原投资方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应及时报送收支信息。 (4)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因退回原投资方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应及时报送收支信息。 (4)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等减少或撤销投资原因退回原资本金账户的,应及时完成退款的国际收支申报。 变化:明确原账户的主体。 5.境外上市相关资金 (1)有关境外机构应向境内税务部门完税的,另需提供代扣代缴境外企业或个人税款等相关税务证明。 (2)境内机构向境外支付与其境外上市相关的合理费用,原则上应从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中扣减,确需从境内汇出(含购汇汇出)的,应持相关材料,向其资本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办理。 (3)境内公司的国有股东按照有关规定需将减持收入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应当由该境内公司代为办理,通过其资本金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将相关资金直接(或结汇入结汇待支付账户后)划转至财政部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对应账户。 (4)境内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发行非参与型优先股所募集的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境内外债专用账户并按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行其他形式证券所募集资金拟调回境内的,应汇入其资本金账户或结汇待支付账户。 (5)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调回境内。境内机构使用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6)境内企业以新增证券为基础发行境外存托凭证募集资金账户开立与使用参照本指引办理。 变化:删除境外上市,内容整合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中。 7.6.3.5.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项指引办理相关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项指引办理相关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保险公司)参照本项指引办理相关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所涉银行无需开立资本金账户)。 变化:删除银行无需开立资本金账户的表述。 7.7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7.7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全新) 7.7.1参考法规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7.7.2审核材料 审核材料 7.7.2.1开户、入账 一、开户、入账 (1)因直接投资、境外上市项下事项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一)因直接投资、境外上市项下事项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①业务登记凭证。 1.业务登记凭证。 ②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打印的额度控制信息表(如需)。 2.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额度控制信息表(如需)。 (2)因环境权益交易项下事项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二)因环境权益交易项下事项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 ①书面申请。 1.书面申请。 ②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交易合同。 2.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交易合同。 ③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交易的批复(如有)。 3.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交易的批复(如有)。 ④联合国授权机构核发的实际减排量认定书(如有)。 4.联合国授权机构核发的实际减排量认定书(如有)。 7.7.2.2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二、账户资金使用管理材料 (1)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相关规定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因出让环境权益开立账户的无需提供)。 1.经常项目支出按照经常项目相关规定收取材料;资本项目支出提供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文件(因出让环境权益开立账户的无需提供)。 (2)向保证金专用账户(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外汇资本金账户(外商投资企业以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适用)、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划出的原币划转业务,需提供: 2.向保证金专用账户(参与境内直接投资相关的竞标业务适用)、外汇资本金账户(外商投资企业以境内外汇对子公司出资适用)、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收购境内企业中方股权业务适用)划出的原币划转业务,需提供: ①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1)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准确表述资金划出原因和用途、划出和接收主体信息、划出和划入行名称及账号信息、划出资金金额和币种等重要信息)。 ②证明该笔资金用途真实合法的材料。 (2)证明该笔资金用途真实合法的材料。 7.7.3审核原则 审核原则 7.7.3.1账户开立 一、账户开立 (1)开户主体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在企业注册地所属省级分局所辖以外地区的银行开户应遵循实需原则:如资金集中管理需要、异地经营业务需要等。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陈述异地开户原因,银行为异地企业开户前,应落实展业要求,并确认企业在资本系统中不存在管控信息。开户后,账户内资金使用时严格遵守资金使用相关要求。 1.账户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在企业注册地所属省级分局所辖以外地区的银行开户应遵循实需原则:如资金集中管理需要、异地经营业务需要等。企业应在书面申请中陈述异地开户原因,银行为异地企业开户前,应落实展业要求,并确认企业在资本系统中不存在管控信息。开户后,账户内资金使用时严格遵守资金使用相关要求。 (2)账户应以境内股权出让方、境外投资主体发生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项目变动收入的境内投资主体、境内环境权益出让方或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名义开立。对于直接投资项下资产变现资金及境外上市项下资金,银行应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对于环境权益交易项下资金,银行应根据相关环境权益交易真实性材料为其办理账户开立。银行应区分接收外汇资金的不同性质,分别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相同资金性质可共用一个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开立时应区分资金性质并填写相应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内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填写以“16”开头的业务编号;用于接收FDI企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资金的,应填写以“19”开头的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外上市首发募集资金的,应填写以“27”开头的业务编号,境外上市增发可共用境外上市首发开立的账户,也可单独开立账户(境外上市增发募集资金单独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应填写以“28”开头的业务编号);接收境外投资企业减资所得的,填写以“36”开头的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外股权转让对价的,填写以“37”开头的业务编号;接收境外企业清算所得的,填写以“43”开头的业务编号;境外上市回购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应填写以“29”开头的业务编号;接收环境权益交易价款的,无需填写业务编号。 2.账户应以境内股权出让方、境外投资主体发生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项目变动收入的境内投资主体、境内环境权益出让方或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名义开立。对于直接投资项下资产变现资金及境外上市项下资金,银行应根据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股权转让流入控制信息表为其办理账户开立。对于环境权益交易项下资金,银行应根据相关环境权益交易真实性材料为其办理账户开立。银行应区分接收外汇资金的不同性质,分别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相同资金性质可共用一个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开立时应区分资金性质并填写相应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内股权转让对价的,应填写以“16”开头的业务编号;用于接收FDI企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资金的,应填写以“19”开头的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外上市首发募集资金的,应填写以“27”开头的业务编号,境外上市增发可共用境外上市首发开立的账户,也可单独开立账户(境外上市增发募集资金单独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应填写以“28”开头的业务编号);接收境外投资企业减资所得的,填写以“36”开头的业务编号;用于接收境外股权转让对价的,填写以“37”开头的业务编号;接收境外企业清算所得的,填写以“43”开头的业务编号;境外上市回购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应填写以“29”开头的业务编号;接收环境权益交易价款的,无需填写业务编号。 (3)账户收入范围: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外国投资者汇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含境外机构/个人境内外汇账户、离岸账户及自由贸易账户的外汇出资);外国投资者通过保证金专用账户划入的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境内再投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环境权益交易项下外汇收入;同名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划入的资金;境外投资主体发生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项目变动收入;境外上市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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