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各业务环节,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

每经AI快讯,近日,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从四个方面提出16条具体措施,以便利和鼓励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 《若干措施》回应了市场需求,既涉及境外机构“募投管退”各业务环节,也包括支持供需对接、畅通投资退出、便利享受优惠等政府管理服务。 将依法高效审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申请,更好满足境外机构进入国内市场意愿。 支持境外机构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方式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 明确对于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与内资创业投资基金一视同仁,同等适用《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提出的相关政策。 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华发行人民币债券,并投入科技领域。(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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