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5号 濮存文、孙朋: 经查,2023年4月24日,你们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交易了30,901,773股博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投资)股份,交易后濮存文对博信投资的持股比例从15.72%降至0%,同时,孙朋持股比例从0%增至15.72%。 你们在持股比例达到博信投资的10%、15%时未暂停交易,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规范进行股票交易,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3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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