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修订版)》经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4月11日(即3月20日晚连续交易)起实施。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规定实施前的相关提示工作。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细则》条文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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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版 |
2024年1月18日版本 |
第四十五条 取得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后,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可以在套期保值所涉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市前建仓。可以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市前,通过交易指令直接建立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或者按照要求通过确认持仓的方式建立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应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 期权行权或者履约时,期权套期保值交易持仓转化为对应期货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 |
第四十五条 取得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后,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可以在套期保值所涉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市前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应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 期权行权或者履约时,期权套期保值交易持仓转化为对应期货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 |
第八十五条本细则自20232023年118月2118日起实施。 |
第八十五条本细则自2024年1月18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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