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拟大修 业界专家期待补齐退出机制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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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18年后,备受关注的企业破产法正式迎来修订。9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全国人大财经委提请审议的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在现行企业破产法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对现行法律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

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制度。自2007年实施以来,现行企业破产法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优胜劣汰、实现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过去一年,人民法院累计审结破产案件3万件,盘活资产7902亿余元。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环境变化,现行企业破产法部分法律规则已滞后于实践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订。在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全国合伙人会议主席迟日大看来,现行市场退出机制存在“启动难、效率低、规则缺、协同弱”等一系列问题。

迟日大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在实践中,债权人因破产获偿比例低常撤回申请,债务人怕影响融资或因个人担保绑定债务不愿申请,且执行与破产协同不足,导致案件会滞留在执行环节。

上述现象的背后,反映出激励约束机制的缺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曾在署名文章中指出,由于现行法律缺乏启动破产程序的激励约束机制,导致很多本该破产的企业长期游离在破产程序之外,企业资产不断损耗流失,最终形成了大量“无产可破”的“僵尸企业”。

破产程序的较长耗时问题同样备受业界广泛关注。据迟日大介绍,我国企业破产普通案件的平均耗时在3至5年,复杂案件的结案时间则更长。刘贵祥亦在署名文章中指出,我国“无产可破”或者仅有少量破产财产的破产案件数量占据相当高的比例,审判实践对于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的制度需求日益强烈。

各类破产案件大小不同、难易有别,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简易程序,导致小额破产案件的审理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影响破产案件的整体审理效率。从国外立法情况看,设立破产案件的简易审理程序已是海外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如德国、英国、日本、美国等国家的破产制度中均对破产简易审理程序作出规定。

尽管草案尚未公布,但迟日大认为,修订工作应聚焦于构建现代化经营主体退出体系。如推动企业破产法覆盖范围向金融机构、特殊法人等主体拓展,加快建立各类经营主体平等的司法退出机制等。他也建议,增设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专章,将处置“僵尸企业”与贯彻新发展理念紧密结合。

“破产程序绝非狭义的倾家荡产、关门大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记者表示,本次草案应实现企业破产法与公司法在价值观与方法论方面的无缝对接与同频共振,草案应更好帮助尚有挽救希望的危困企业转危为安。同时,挽救困境公司时要对各类公司一视同仁,如增设小微企业简易重整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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